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诉理所sù lǐ suǒ 诉理所 基本意思 官署名。宋 元祐 元年置。掌重新审理 熙宁 元年正月以后至 元丰 八年三月八日大赦以前,命官与诸色人等判罪案件。如有冤屈,予以申雪。《宋史·哲宗纪一》:“﹝ 元祐 元年﹞三月辛未……置诉理所,许 熙寧 以来得罪者自言。”亦省称“诉理”。宋 岳珂《桯史·永泰挽章》:“其二言 元祐 置诉理,所以雪先朝得罪之人。” 诉理所 详细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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流移失所
进退失所
福兮祸所伏,祸兮福所
流落失所
处所
顿所
瞿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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适得其所
气至病所
乐得其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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